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德州市国资委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及时进行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德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行政办公楼15楼1511(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邮政编码:253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11月首个工作日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534-2237211
传真号码:0534-2237211
互联网联系方式: guoziwei@dz.shandong.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信息
主要包括:本委主要职责;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委人事任免、教育培训情况,直接监管企业领导班子任免情况等。
3.政策法规及文件解读
主要包括:本委业务职能范围内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有关文件政策的解读。
4.文件公告
主要内容:本委在机关或系统内发布的重要文件、通知等。
5.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委发展规划、计划及完成情况;本委年度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
6.数据统计
主要包括:市属监管企业季度经营情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等。
7.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三公”经费情况,及其他资金信息。
8.部门预决算公开
主要包括:本委财政预算及决算信息。
9.运营监管
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整体运行情况、国企改革、业产权交易、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日常监管。
10.政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委日常工作动态及市国资委系统企业日常工作动态。
11.其他
主要包括:本委发布的其他信息,转载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及其他地区国资委监管机构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德州市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gzw.dezhou.gov.cn/
2.德州政务微信(微信号:DEZHOUGZW)等互联网政务新媒体。
3.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德州市政府或德州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一定的流程,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先通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检索进行查询,确无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德州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德州市国资委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6号窗口现场提出申请。
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666号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联系电话:0534-2237211。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德州市国资委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邮政编码:253000。
3.网络申请。请登录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网址: http://www.dezhou.gov.cn/n1403/n6862/index.html)。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准确的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6.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7.申请人在选择申请受理机关时,要根据申请内容,尽可能正确选择掌握该信息的机关,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8.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申请时间确认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规定如下: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行政综合楼1317房间
邮政编码:253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工作日)
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联系电话:0534-2687437
传 真:0534-2687437
电子邮箱:zwgk@dz.shandong.cn(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2.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政务服务中心417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工作日)
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邮政编码:253000
联系电话:0534-2687408
3.行政诉讼受理机构:德城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德城区湖滨北大道235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工作日)
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邮政编码:253000
联系电话:立案庭0534-2311909
(本指南于2024年2月份更新)